非遗传承迎来新规:细化认定条件 完善退出机制
细化认定条件、规范活动管理、完善退出机制
非遗传承,迎来新规
本报记者 郑海鸥
日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原文化部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截至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认定了五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出台有着怎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今后的非遗工作有怎样的指导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相关负责人。
“原文化部发布《暂行办法》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进行了确认,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修订现有规章制度与法律相衔接。”非遗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实践中,也形成了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经验,需要予以固定和规范。”
同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如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履行义务等。因此,非遗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距今已有10余年,有必要根据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全面修订完善。”
在完善认定条件和程序上,《管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细化了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确申请人要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非遗司相关负责人说:“《管理办法》明确认定工作开展周期,一般每5年认定一批。进一步完善评审程序,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环节。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由15日修改为20日。”
非遗传承人的传承活动需要规范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非遗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强化约束方面,强调要创新管理方式,鼓励、支持和促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传习补助挂钩。”
非遗传承人的动态管理一直受到关注。非遗司相关负责人说:“《管理办法》完善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了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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